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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

来源: 作者: 浏览次数:
添加时间:2009-1-24 9:25:36

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

(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
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)

目 录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 第二章 康 复

    第三章 教 育

    第四章 劳动就业

    第五章 文化生活

    第六章 社会保障

    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

    第八章 法律责任

    第九章 附 则

 

    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 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发展残疾人事业,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、生理、人体结构上,某种组织、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,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。

    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、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。

    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。

    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。

    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

    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。禁止侮辱、侵害残疾人。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。

    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,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,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,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。

   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强领导,综合协调,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。

    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
   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。

   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,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,听取残疾人的意见,按照各自的职责,做好残疾人工作。

    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,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。

    制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公共政策,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,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。

    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,支持残疾人事业。

    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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